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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2013年第73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广大客户根据最新规定及时调整相关税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公告内容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相关公式参数。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1);
  2.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个冻鸡爪税目、4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并调整了广播级磁带录像机等5个税目的复合税税率(见附表2);
  3.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暂定税率和协定税率。
  对燃料油等767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3);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4)。
  (三)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苏丹等38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已于2013年2月自最不发达国家名单中毕业但仍处在过渡期内的瓦努阿图和赤道几内亚,共40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5)。
  二、出口关税调整
  “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7),调整后,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8277个。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4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
  海关总署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表7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详见海关总署公告(链接

 
发布日期: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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