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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 急 通 知
根据海关总署及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52号之相关规定,自2013年9月26日起,上海海关对结关后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采取分类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
凡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评定位”A"类企业的,企业在进出口结关后海关将不再签发收付汇证明联报关单;
凡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评定为“B"或”C“类企业的,企业在进出口结关后海关将延续之前做法,继续签发收付汇证明联报关单。
”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加盖企业公章。
请广大客户,自本日起,凡是委托我司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时,请提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登录”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信息查询“界面,并打印出该页面连同报关资料一起提供给我司。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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