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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4月1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公告规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税则号列为480591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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